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22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3时许,在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街道中电软件园三期二十栋楼下,违法行为人张**为满足私欲,盗窃了一个挂放在报案人电动车上的头盔(购买价值4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陈述、报案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