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交)决字[2025]第1094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3年02月15日20时42分许,伍**驾驶一辆湘D8T520的小型轿车沿耒阳市德泰隆路行驶至神龙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我队巡逻执勤人员查获,疑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陈林、金健现场对驾驶员伍**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强制措施(编号310962756)交予当事人,经查,伍**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伍××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驾驶人呼气酒精测试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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