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零溪镇大庄村14*******,现住零溪镇大庄村14*******。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0时许,黄××驾驶湘GS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载着于××自东向西行驶,准备从零溪镇到零溪加油站加油了回大庄村的,就在黄××驾驶三轮车行驶至加油站前路段的时候,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接着将其带至慈利县交警大队。经综合平台查询发现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查获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因黄**年满72周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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