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凌晨4时47分许违法行为人叶×来到汨罗市归义镇××社区居委会北侧×××粉店操作间内进行小便,后离开现场回到车内,阅小凡粉店工作人员在找叶×理论过程中叶×情绪激动,叶×对×××粉店门前的凳子、盛水桶进行踢打,后又对×××粉店的操作台进行踢打,期间叶×多次对×××粉店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违法行为人仇×多次手持塑料凳扔向×××粉店的操作间,期间仇×多次对×××粉店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经×××粉店工作人员清点,其店内物品损失甚微。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叶×、仇×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曾××的询问笔录;3.证人黄××的询问笔录;4.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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