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0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违法行为人周某宇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为在网上办理网络贷款,将本人招商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开卡地:长沙市开福区)非法借给他人刷流水过账30688元,经查证,涉及到珠海市拱北口岸被害人兰某被电信诈骗的资金8300元。
以上事实有:1.周某宇的陈述;2.被害人的兰某的陈述;3.银行流水记录;4.受害人兰海的立案材料;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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