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梅城镇黄泥*******,现住安化县梅城镇黄泥*******。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违法行为人胡x凯在广东省深圳市宿舍楼,其按照大学室友王x西指示,把自己名下尾号为8693的湖南农商银行卡号借给王x西使用。其收到钱后,把银行卡收到的4000元提现到微信里转账给王x西的女友微信。 经查:2025年6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胡x凯名下尾号为8693的湖南农商银行卡进账:6569元,出账:6569元,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4000元。 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胡x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材料、银行卡交易流水、提取聊天信息和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