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黄)决字[2025]第025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4点许,违法行为人贺xx生在明知他人所售物品系存在赃物嫌疑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衡阳市石鼓区xx副食店内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杨xx杰等人(已另案处理)盗窃得来的两条软装和天下香烟、一条细支和气生财香烟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同案人的交代材料 3、转账记录 4、到案经过 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