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0905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现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付××在邵阳县谷洲镇××楼以1000元的价格卖了400张左右的电话卡给一名外号叫“VV”的男子。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付×仙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付**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叁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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