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太浮*******。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上午12时许至下午3时许,马XX、蒋X、余XX、刘X华等人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刘X奎经营的茶馆X楼房间内,玩10元为底,可以飘20元的红中麻将,输赢900余元。马XX、蒋X、余XX、刘X华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马XX、蒋X、余XX、刘X华的陈述材料,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元枝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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