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107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珠江*******。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晚上,崔×潼在长沙市开福区九曲花街绿叶水果店与店员龚×娟因退货纠纷,而后崔×潼使用柜台上的水果、纸盒砸向龚×娟头部,经鉴定,龚×娟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崔×潼的陈述,受害人龚×娟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作案视频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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