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治)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朗陵办事处朱李庄*******,现住株洲市石峰区霞湾*******。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高××酒后驾驶电动车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因不满石峰交警大队出警民警王××未能帮其找到遗失的手机,高××在电话内、事故现场持续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现场因高××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交警依法暂扣其车辆,高××又在事后连续两次拨打报警电话,在报警平台与石峰交警大队出警民警王××三方通话过程中,仍继续辱骂、侮辱交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谅解、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通话录音、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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