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康)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6时至6月27日17时期间,违法行为人王XX、李X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嫌疑人刘XX(另案处理)、“小X”(未到案)等人,从上述两人手中多次购得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烟弹,并伙同违法行为人李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公馆1XXX号房、8XX号房内,共同将所购买的含有毒品美托咪酯的11个烟弹全部吸食。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李X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美托咪酯成分,违法行为人李X对其吸食毒品美托米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岳阳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