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3时56分许,唐×友驾驶湘M8×××8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国道×××线30KM+350M处蓝山县××村路段时,与同向由陈×迪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李×珠)追尾相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陈×迪、搭乘人员李×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唐×友弃车逃逸。于2025年6月6日至蓝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唐×友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询问笔录、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