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站)决字[2025]第075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岳阳楼区站前路×××茶楼旁的巷子内盗窃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自行车系受害人于2023年5月9日以3698元钱购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25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户籍资料、购车发票、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