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不决字[2025]第0256号
违法行为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2点,龚x仪和朋友一起在长沙市天心区xxx的台球厅打球。凌晨4点多,其放在台球厅桌子上的苹果手机(电话号码:134xxxx6209)被陌生男子偷走。凌晨5点多,龚x仪拨打长沙坡子街派出所电话报警。经查:龚x仪名下的134xxxx6209电话号码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3990元,且手机号码134xxxx6209被暂停服务。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材料、长沙市接处警记录、龚x仪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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