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0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4月9日,吴×刚将在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非法借给他人过账取现23000元,该笔资金系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公安局受害人孙×琴被电信诈骗的23000元。
以上事实有1.嫌疑人吴×刚的陈述;2.受害人的孙×琴的陈述;3.银行流水记录;4.受害人孙×琴的立案材料;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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