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55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向XX蹿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XX南路与XX路交叉处建设银行前,将受害人周XX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向XX骑着盗得的自行车主动来所投案自首,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周梓××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天网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购买发票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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