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10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月*******。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账号:6222620640035728754,开户行长沙市开福区松桂园)出借给他人过账20万。经查:唐*交通银行账号于2025年2月25日收款的20万人民币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宋×碧直接转入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唐*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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