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沙)决字[2025]第151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时许,罗xx在浏阳市xx镇xxxx夜宵店吃夜宵喝酒后,不该张xx从边上经过时多看了其两眼,罗xx遂上前无故持拳头殴打张xx的右边眼部位置,后又踢了张xx一脚,致使张xx受伤。2025年6月30日,罗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罗xx的陈述与申辩;2、张xx、罗xx等人的陈述;3、伤情照片;4、到案经过;5、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