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长城*******,现住邵阳县谷洲镇长城*******。
  现查明:今天上午X时许,郭X平从XX老家搭车到XX县XXX镇XX村街上算命看相,给村民刘会姣看相后以其运势不好为由,诱导其可帮忙转运,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诈骗其1800元现金,刘XX与儿子通话后醒悟,并在周围村民的协助下将正欲离开的郭XX拦截,郭XX遂退还1X00元现金。经询问,郭XX如实陈述了自己诈骗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2.受害人的陈述3.郭X平的询问笔录4.执法记录仪视频5.前科材料6.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从重原因:有前科,2024年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