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暖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暖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9时许,在汝城县工业园国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车间,朱**因争一把休息用的椅子的事情,与同事朱君涛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朱**拿一把手工刀想去吓朱君涛,朱君涛用左手抓住朱**拿刀的右手腕,朱**的右手用力挣扎想要挣脱朱君涛抓的左手,朱**的左手抓住朱君涛的头发,朱君涛就用力去推开朱**,朱**在后退时被一些纸箱拌倒在地,朱君涛也差点倒地,之后双方相互抓的手都被分开,分开后朱君涛发现自己左手碗被划伤,当场流血不止,后被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朱君涛左碗部桡动脉损伤及其伴行静脉损伤、左碗部桡神经损害。
以上事实有朱君涛的报案材料,朱**的交代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朱**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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