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周×为获取金钱与违法行为人冒×在株洲市石峰区×KTV包厢里发生了性关系。2025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周×抓获,经询问周×对其2025年6月15日凌晨5时在株洲市石峰区×KTV包厢内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提取笔录;3、监控视频截图;4、辨认笔录;5、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