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蒋X水于2025年4月26日在高铁连接线驾驶机动车辆追车缠客,5月1日,5月24日,5月26日在独秀路与祝圣路交叉路口拦车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蒋X水于2025年2月27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蒋X水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水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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