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0960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8时30分左右,成X兵驾驶摩托车在XX市XX区XX娱乐会所后面的巷子中差点与康X所开的车牌号为:湘KXXRX0的粉红色领克03轿车发生碰撞,之后成X兵驾车撞了康X所开的小轿车车尾,康X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成X兵用手指甲抓伤XX派出所辅警吴X轲的手臂。
  以上事实有康X的询问笔录、成X兵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