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林)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9时许,吴XX酒后找林XX吵闹,手持菜刀追逐林XX,扬言要与林XX拼命,并打碎林XX家门口的两盆花。吴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吴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物证;5、提取笔录;6、归案经过;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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