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8时许,屈春梅与曾武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屈春梅就来到曾武红店里面找到曾武红,于是曾武红的妻子吕**便与屈春梅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曾武红想来拉架,屈春梅就抓着曾武红的衣领,吕**便上前一只手抓着屈春梅的手一只手抓了屈春梅的头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