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大塘*******,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康泰*******。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人谢××在境外聊天软件中结识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后在诈骗人员的安排下在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后自己的租房内通过“手机口”形式(使用两台手机,一台为插卡端,一台为声音端,为电信诈骗团伙拨打受害人电话实施诈骗提供帮助)为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谢××帮助行为致使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吴××被骗损失5491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游犯罪材料、手机通话话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