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侯某在永定城区XXKTV大厅清吧里喝酒时,因同行的王某1朝地上扔了一个啤酒瓶,清吧工作人员王某2过来查看情况,侯**将王某2动手殴打。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