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汀)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汀*******,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汀*******。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2时许,杨*在汀坪乡桂石村一居民住房内以丢硬币猜正反面(俗称“霸蔓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每次下注30元至100元不等,输1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杨*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