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2023年08月12日03时11分,胡XX饮酒后驾驶湘XX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公园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胡X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1毫克/100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胡XX曾于2022年11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22年12月08日接受处罚。经查,驾驶人胡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