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中建*******。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龙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龙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xx毫克/xxx毫升。后经xx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xx.x毫克/xxx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龙某曾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于xxxx年xx月xx日至交警队接受处罚。经查,驾驶人龙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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