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
现查明:我局民警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玛诺亚(英文名:E KAN),女,18岁,系缅甸木姐市南坎人;违法行为人玛**(英文名:AYE AN),女,19岁,系缅甸木姐贵概市曼姐村人。其两人2025年3月初从缅甸木姐出发至中缅边境山林,后在无任何合法入境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玛诺亚与玛**通过步行、乘车的方式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省瑞丽市,在云南省瑞丽市非法停留一周后又通过乘车的方式到达湖南省道县境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核查情况反馈函、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玛**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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