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石*******,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至6月18日,李某、王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XX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入住酒店8503号房间和8505号房间,在8503号房间内,李某、王某某与未满14岁未成年人何某某轮流发生性关系,后李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XX酒店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进入酒店入住的可疑情况,造成未成年人在酒店8503房间内被轮奸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的开房记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