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望)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大法*******,现住湖北省武穴市大法*******。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顾×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到运货订单后,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号出借给诈骗犯罪嫌疑人,帮助转移诈骗资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线索移交函、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顾*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