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513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0时许,熊XX等人在浏阳市淮川街道XX商圈附近与租车公司负责人吴XX对换车辆时,因熊XX归还的车子有剐蹭与吴XX发生口角,熊XX感觉受了气,便邀集钟XX、李XX(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到现场,熊**对吴松虎拳打脚踢并打了几耳光。2025年6月30日熊**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熊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钟XX、李XX的陈述;3、受害人吴XX的陈述;4、证人汤XX、汤XX、邹XX的证言;5、伤情照片;6、现场视频;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熊**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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