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鸬鹚渡镇大*******,现住桃江县鸬鹚渡镇大*******。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违法行为人曹××从2023年初开始至2024年4月初,长期在××镇××村××村民组其住宅进行“地下六合彩”接单报单,其共计接收下线码民曹××、尹××等码民投注合计83377元,从中非法获利18194元。2025年6月2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曹××作出益桃检刑不诉【2025】99号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对曹××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回执,可证实了案发和受立案情况;2、证人曹××、尹××等码民的证言,可证实违法事实和经过;3、到案经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曹××的到案过程;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曹××的身份情况;5、提取笔录和微信交易及截图资料,可证实违法交易事实和金额情况;6、违法行为曹××如实陈述了其为地下六合彩买码赌博提供条件,接收下线码民买码堵注的违法事实,其陈述与其他证据资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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