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63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洪塘镇宣塘村南头*******,现住洪塘镇宣塘村南头*******。
  现查明:2025年6月初,张X波在抖音上认识上家“你好”,得知张贴涉黄小卡片每张可获利0.7元,之后按照上家要求购买打印机、打印纸、打印涉黄贴纸,2025年6月下旬在上田廉租房、天华南路、永兴凤凰城等地停放在公共区域的车辆反光镜进行张贴,通过“每日相机”拍摄视频与上家进行结算,张X波从中获利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打印贴纸、打印机、聊天记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