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
  现查明:2025年6月上旬,违法行为人张x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电话卡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上线微信昵称为“娜娜”的人员联系办理了号码为153××××6414的电话卡,后违法行为人张x在对方的的指示下将电话卡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株洲,违法行为人张x获利190元。2025年6月17日,江西省南昌县被害人龚x林接到违法行为人张*名下号码为153××××6414的电话后被诈骗损失50000元。经查,被害人龚国林接到号码为153××××6414电话之时,该号码基站位置为株洲市芦淞区五交化。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手机通话话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