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城关*******,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曹**在滴滴平台上喊了一个代驾师傅李林海,从滨河路到周家新村,支付的时候显示为51元,曹**对这笔费用有疑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林海声称自己的左脸颊被曹**打了一拳,曹**称自己只是推了曹**的肩膀,可能是手上的手机不小心碰到李林海,随后李林海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后未发现有明显伤痕,并未对李林海采取任何措施。曹**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曹**的询问笔录、李林海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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