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齐*******。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0时许,刘×固(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71391)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XRBB3GC6K003278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浮邱山大道雷公岩大桥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测试后,结果为30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刘×固曾于2020年7月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查局益阳支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呼气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证明了刘×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3、湘公(交)高益行罚决字【2020】43090××000037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在2020年7月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4、刘×固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5、刘×固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刘×固的驾驶证情况;6、执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证实了刘×固所驾驶的车辆情况;7、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刘×固的查获经过,8、刘×固 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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