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郦*******,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建材*******。
  现查明:一、2025年5月12日人违法人唐xx在xx国际酒店一楼通过徒手扣和用起子撬的方式盗窃了31.4斤铝合金和2.8斤铝扣板,并将盗窃的31.4斤铝合金和2.8斤铝扣板卖给废品店,从中获利236元;二、2025年5月14日违法人唐xx在xx酒店二楼和三楼通过用锤子砸给预埋线路的墙壁开口后抽出墙壁内电线的方式, 从墙壁内抽了4根共3.24斤铜线,并另盗窃十多个筒灯;三、2025年5月15日违法人唐xx在xx酒店四楼通过用钳子将预埋在墙壁内的开关电线拉出的方式盗窃了电线,并另盗窃四个筒灯、电线和花线,违法人唐xx盗窃的电线、花线、白线和四个筒灯共重12.64斤;经物价鉴定,违法人唐xx盗窃的铜线、筒灯、铝扣板、吕合金等物品价值47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三日。因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8日违法人唐**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唐**,经双清区、邵阳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盈捷酒店财物被盗案撤销案件转为行政案件,予以违法人唐**行政拘留13日处罚,因违法人唐**已被我局刑事拘留13日,抵消行政拘留13日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