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74号
被处罚人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02月02日19时许,在西岩镇三江村路溪路段,江南村舞龙灯队伍与肖X驾驶小轿车相遇,在让路过程中,肖X驾驶车辆差点撞到龙灯队伍王X,进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用拳头相互对打,两人被劝开后肖X从车上再次下来与龙灯队伍中阎X华等人发生口角,阎X华用拳头对肖X身上殴打并用脚踢打肖X,张X、易X群等人用拳头殴打肖X身体,在推搡过程中肖X被推倒到田地中。打架造成肖X受伤,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肖X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伤情鉴定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阎**等人行为属结伙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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