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04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汤湖*******,现住江西省遂川县汤湖*******。
  现查明:2024年07月30日,梁X清提供赌具和场所等服务与郭X庆、曾X文、王X云、黄X禄、曾X明、邓X清、罗X华、张X祥、江X英、吴X林、朱X昌、梁X川、尹X平、郭X杨、梁X林、王X梅、赖X凤、黄X兰、朱X先共20人在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寒口村太阳丘组李X香家的民宿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注100元以上,全场赌资超过一万元。
  以上事实有梁X清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对梁**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梁**已于2024年9月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至2024年9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折抵三天行政拘留期限,实际执行拘留期限为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桂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桂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