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孙×同尹××、尹×、林×等人在洞口县高铁站酒庄、天井村付××家中、品缦酒店、水东镇福兴宾馆、山门聚贤山庄等人搞“大吃小”赌博,最低摆50元,上不封顶,孙×输了26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孙×的陈述;2、证人尹××、尹×、林×、杨×的证言证词;3、微信转帐记录;4、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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