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罗)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
  现查明:2025年04月中旬,古丈县古阳镇石碧村村民石**因不满之前与李云华家就土地纠纷签订的调解协议,私下将李云华栽种在“铺绕”(小地名)之前争议地内油菜进行了砍伐,毁坏了约两分地面积的油菜活株,经向附近农户询查,两分油菜地的油菜籽产量约在200斤左右,损失价值约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石**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