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共华镇宪北*******,现住沅江市共华镇宪北*******。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嫌疑人XX在益阳市资阳区诚信家园旁边的XXX便利店以买烟酒为借口,趁老板在装烟酒时,盗窃了一包价值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受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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