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复)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比耳*******,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比耳*******。
  现查明:2022年12月0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一巷子中,违法人曹**为赚取高额佣金在明知对方在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是先后为诈骗分子提供了自己身份证、手机、银行卡机密码等,通过自己的银行卡,顺利让诈骗分子骗取了受害人被骗资金20余万元,曹**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4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涉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构成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曹XX讯问笔录、2.受害人询问笔录、3.曹XX银行卡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曹**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