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违法单位醴陵市××××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出厂区的牌照川L×××××-川L××××挂危货车进行登记,未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人证言、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