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60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现住郴州市苏仙区五里*******。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08时许,违法人雷**在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路实验中学旁公共厕所上厕所时,用手机相机通过厕所隔板缝隙偷看在隔壁坑位上厕所的胡兆绩。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人供述、雷**手机内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