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丰升*******。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22时07分许,王某某驾驶湘A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市××区××路的××路口至××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5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某还曾于2017年06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17年09月07日处罚,王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 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30日